一、什么是“小金库”?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由哪些部门进行处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二、私设“小金库”并自行控制、使用,应如何处理?
一些国有企业违反纪律,采取不同方式设立“小金库”,由经办人和财务人员掌管,这部分资金游离于单位财务账之外,脱离了监管,负责人或经办人可以自行支配资金,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全由他们自己说了算。这些资金,有的被侵吞,有的被挪用,有的被用于往来应酬,有的在业务往来中被垫付,有的只是暂存待用,在时机成熟时可能被侵吞。对于这些资金,应当区别对待:
(1)将资金用于企业活动,而不是用于个人支出的,不应认定为个人非法占有。
(2)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应认定为贪污。
(3)将资金集体私分,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4)部分用于为单位谋利而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好处的,是单位行贿。
(5)如果是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手人单独设立的“小金库”,其他人员都不知道,也没有将资金用于公务活动,但是其中一部分已经被用于个人支出,未使用部分也由个人持有,可认定为贪污。如某国有公司技术部经理林某收到客户返回的信息费8万元,隐瞒不报,用其中5万元偿还个人债务,另外3万元存放在自己家中,由于这部分公款没有用于公务活动,故应认定为个人非法占有罪。
纪检监察部 常卫东